王薇安律師
非營利公司(not-for-profit corporation)在美國紐約州被認為是一個特殊類型的法律實體,其主要目的是推進某些社會目標而不是盈利。儘管非營利組織在某些方面與商業實體相似,但其目的和運營方式不同。非營利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其管理權力由其董事會行使,並且其資產和負債屬於該組織本身,而不是其任何一位成員、發起人或董事的個人財產。這是非營利組織與商業實體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因為商業實體通常會向股東發行股份,股東持有股份就代表他們在企業中擁有一定的所有權和權益。而非營利公司則不具有這樣的股份結構,因此不能被視為任何個人或團體的財產。相反,非營利公司的目的是推進某些社會目標,因此它們的財產和資產都應該用於實現這些目標。
非營利公司必須經註冊而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實體。遵守稅務法規,並向州政府提交各種報告和文書。此外,紐約州法律還要求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者和董事會成員遵守特定的行為準則和責任,以確保這些組織不會被濫用。
紐約州的Not-for-Profit Corporation Law規定,非營利公司的董事人數必須至少為三人,包括至少一位董事會主席、一位秘書和一位財務主管。教育相關的非營利公司則被要求至少要有5位以上25位以下的受託人(Trustee)。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是非營利組織的成員或外部人士,這取決於該組織的章程和董事會規則。
總之,紐約州法律明確規定非營利公司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並且沒有股份結構。儘管非營利組織可能會有成員或捐助者,但這些人不擁有組織的所有權,也不應將組織的資產和負債視為自己的財產或債務。
您有成立非營利公司或申請稅務豁免的需求嗎?Anderson and Associates Law, P.C.有豐富的經驗,可以祝您一臂之力。
Bình luậ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