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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erson & Associates

先租后买-房屋购买选择权

May 1, 2021



Yen-Yi Anderson, Managing Partner of Anderson & Associates, founded the law firm in January 2014. Yen-Yi Anderson focuses her practice on excellence in business immigration, commercial law, and civil litigation.

Wei-An Wang is an Associate specializing in real estate at Anderson & Associates and a contributing author for the Anderson & Associates blog.

想买房但又怕遇到怪邻居或买到雷房吗?何不先租一段时间,住住看,真的确定喜欢后再买?房屋购买选择权可以帮您达成这个理想安排。


Photo Credit: Alexander Spatari


房屋购买选择权(Option-to-purchase) 是一种使租屋者或投资人能够在将来某一个时点,向屋主房东主张、行使购买权利的的一种交易安排。这种选择权条款通常被包含在一个租屋合同中,属于一种附加购买选择权的租屋合同(Rent-to-Own Agreement)。但他也可以是一个单独存在的选择权合同,使投资人能够获得独家的购买选择权。


为了获得这个购买选择权,买家通常会预先支付卖家一笔费用,或以高于市场行情的租金承租房屋,约定其中一部分的租金相当于预付将来买房的费用。但风险在于若买家将来选择不行使这个购买选择权,卖家很有可能是不会退还这笔费用的。此外,若承租人在租屋期间有重大违约的情况,例如不支付租金,则承租人很有可能因此丧失这个购买选择权,卖家也可能不退还这笔选择权费用。但实际情况还是要看合同如何约定。


房屋购买选择权通常会有一定的期限。实务上,选择权期限从数个月到数年都有可能。若是附加购买选择权的租屋合同,则通常租屋期限即等同于选择权行使期限,租屋期限一到,承租人要不行使选择权购买房屋,要不就是搬离房屋。


房屋购买选择权条款通常也会约定一定的购屋价钱,这个价钱可能是参考签约当下的房屋估值报告,但若选择权期限较长,通常双方也会约定将来必须再做一次房屋估值,并参考最新的估值报告来订定房屋购买价金。


若灵活运用得当,房屋购买选择权是可让买卖双方都受益双赢的交易安排。但前提在于有专业的房产律师帮您拟定、斡旋条款。想了解更多吗?欢迎咨询Anderson & Associates LLP,我们将在您置产买房的旅程上,祝您一臂之力。


同场加映:[纽约律师中文解说] 解构美国房产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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